【基本案情】
王某出生在一个偏远的小山村, 2岁时,母亲因病离他而去,年幼的王某一直与父亲相依为命。由于家境贫寒,王某小学三年级时就辍学在家,帮助父亲料理农活。然而,只靠地里那点微薄的收成,远远改善不了家徒四壁的光景。
随着时光的流逝,王某渐渐长大了。王某思忖着,别人能出去打工挣钱,我为什么不可以?我也要帮父亲撑起这个家。那一年3月,16岁的王某来到某市一家铁件厂打工。由于文化水平不高,他只能干一些粗活,但他从不偷懒耍滑,老板分配的活,他都尽最大努力去干。他想,只要自己听老板的话,老板让干什么就干什么,总会得到一份收入。但每到月底,铁件厂的老板都会找出各种借口推脱搪塞,不发给王某工资,这种情况持续了半年之久。在此期间,王某不但不能给家里的老父亲汇去一分钱,反而不得不从老乡那里借钱维持生活。王某也清楚,老板并不是没有钱,他几次看到老板一掷千金。现实生活使王某无计可施,老板故意拖欠工资的不良用心,终于激怒了王某“你不给我工钱,我也不让你好好活。”他决定报复老板。
同年8月,王某设计了一个计划。他知道老板每个周末都要在厂里的办公室睡觉,而且他晚上睡觉是从来不锁门的。一天凌晨一点,王某悄悄推开老板办公室的门,乘老板熟睡之机,将电闸开关上的一根电线缠绕在老板的胳膊上,当他回头准备合上电源开关时,慌乱中碰倒了一根铁棍。老板惊醒后,立刻叫来人将王某扭送到派出所。
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刑,直到这时,他才觉得自己缺了一样东西: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
【律师析案】——孙伟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识淡薄、不良的处理方式是本案发生的潜在原因。王某为了报复黑心老板,乘老板熟睡之机,将电闸开关上的一根电线缠绕在老板的胳膊上,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且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故意杀人未遂,因此,王某触犯了我国《刑法》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欠薪”“欠保”处罚规定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现本案所述的情况时,首先应先去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若拖欠工资数额较大且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就会触犯《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第一款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提早踏入了社会,使得未成年人提早踏入社会、工作的原因有很多,贫穷到负担不起生活开支或者对学业的厌倦等。本案中单亲而又贫困的家庭境况是王某不得不提早踏入社会的根本原因,而铁件厂老板恶意克扣工资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王某走向犯罪的道路。
一些原本品行良好的青少年,在面对残酷的现实、强恶势力压迫时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法律意识而找不到合法有效的解决途径,本案中的王某即属于这种情形。对于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除了加强平时的法律教育外,还应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法律和政策,进一步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