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水电使用考核管理方案
(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水电能源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水电能源安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秩序,节能降耗,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一条 各单位积极开展节约教育活动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水电使用情况对教职工和学生深入持久地开展节水节电宣传活动,增强教职工和学生的节约意识,倡导教职工和学生树立节约用水用电的理念,建立健全水电使用的监管机制,有义务对浪费行为给予制止,批评教育。全校师生要养成良好的节约意识,发现长流水、长明灯,要及时关闭水源、电源,做到人走灯熄,人走水停。
第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水电使用、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单位一把手总负责,出现非工作性人为浪费追究所在单位责任。
第三条 教学区域管理
教学区域(实验室、实训室)在白天日照充足,不影响正常教学时关闭电源,要做到人走灯熄。出现空教室长明灯、长流水、空调未关闭等浪费能源情况,发现一次将对相关管理责任单位扣除5分,累积年底统一核算评比。
第四条 学生公寓区域管理
学生公寓内(含值班室、实习生宿舍、毕业生宿舍等)禁止使用电炉、烧水壶等大功率电器,禁止私自改造电路和乱拉私接电源,发现一次将对相关管理责任单位扣除5分,累积年底统一核算评比。
第五条 办公区域管理
办公区域合理利用电器、减少办公设备电耗和待机能耗。不办公时不开启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有省电模式功能的办公设备,开启省电模式功能;办公电脑离开座位超过10分钟要及时关闭电脑显示器,对停用1小时以上的办公设备,要及时关闭设备电源,使用时再重新开机(需待机工作的除外),禁止在办公室使用取暖器等非工作性大功率电器,发现办公室空调、办公设备空转等现象,发现一次将对相关管理责任单位扣除5分,累积年底统一核算评比。
第六条 社会化经营单位管理
社会经营单位未经学校同意偷接电源、私自改造线路,按偷电行为处理,一经发现立即停止供电供水,对相关单位追究用电损失,按照经营天数计算每天罚款500元。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动或新接电路和自来水管路,必须事先报总务处审批。严禁单位和个人私自改接、私拆电路和自来水管路。凡人为原因造成供水电设施受损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赔偿经济损失,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供水供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报修和举报。
第九条 校园其他公共区域用水用电设施由物业负责巡查,出现长流水、长明灯情况一处扣除物业费用5000元。
第二章 中央空调、分体式空调管理
第十条 严格控制空调机使用开启温度,夏季室外温度高于25℃,方可开启制冷系统;冬季室外温度低于5℃,方可开启制热系统。空调的启动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启,严禁在冬天开启制冷、在夏天开启制热。
第十一条 为节约能耗和延长空调的使用寿命,空调开启后,设置的温度要适中,制热温度不应高于25℃,制冷温度设置不应低于20℃,以免空调机长时间工作,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空调开启时应将门虚掩,窗户关上。空调作为办公设施,仅用于办公使用,不允许在非办公时间使用,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时间30分钟以上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空调机照开或开门开窗开空调。工作人员将定期和不定期对空调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一次将对相关管理责任单位扣除5分,累计年底统一核算评比。
第十三条 中央空调设备开放时间建议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各单位要严格做好空调使用管理。临下班半小时前可关闭空调电源,节约能源。非工作日、节假日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开放,有特殊原因需开放中央空调,需使用单位向总务处提交报备申请手续,方可开放。工作人员将定期和不定期对使用中央空调房间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空调存在空转等浪费资源情况,发现一次将对相关管理责任单位扣除5分,累积年底统一核算评比。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使用电器,应严格执行郑工政〔2022〕59号关于印发《学生公寓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中相关规定,严格禁止私接乱拉、使用违章电器等现象,违反者按该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办公室、教职工宿舍不得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一经发现,按电热器设备功率1—3个月的电量缴纳电费。私拉电线造成损失的,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六条 损坏水电设备按价赔偿工料费;故意损坏者除按价赔偿工料费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工料费1-3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使用水电从事经营活动、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均为盗窃水电行为。一经查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缴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罚款。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违反程序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责令该用户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并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九条 总务处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履行对违章用水用电的处罚权。具体如下:
(一)因管理不到位或维修不及时,造成漏水量每小时超过10吨,发现一次扣除物业费用5000元。
(二)长明灯、长流水的处罚:对图书馆、自修室、办公室、教室等公共场所,因管理工作不到位,首次发现给予当事人50元罚款,第二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领导,并视情况对相应单位予以处罚。
(三)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所管楼宇的节能管理,对违规使用教室、报告厅、会议室、中央空调、电梯等设施的行为,一经发现对管理部门每次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水电使用单位须按照学校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节水节电管理工作。如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玩忽职守、造成水电资源浪费、财产损失现象的,在依法追缴失计水电费的同时,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查处罚款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对及时举报偷水、偷电行为或报告水管爆裂、发现暗漏等问题相关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学校规定,酌情给予奖励,每次50-500元不等。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当年的水电考核指标由财务处核算后纳入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进行考核(水电日常巡查考核占比50%,年度水电指标任务占比50%)。
第二十四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此方案不一致者,以本方案为准并由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