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2021年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备好用,保证发生火灾事故时及时有效地发挥灭火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河南省消防条例》和《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消防设施、器材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自动寻的式消防水炮、消防泵房、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应急疏散设施以及消防喷淋、灭火器等。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要认真落实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使用管理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部门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责任人,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备好用。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消防检查指导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按“在谁的管理区域内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消防设施、器材实施管理;行政管理中心、报警系统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由宏盛物业负责管理,学校保卫处实施监督。
第五条 学校配备到各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必须按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要求,建立消防设施台账,实行定点、定位,专人负责管理。
第六条 灭火器应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周围不得存放其他物品,条件许可时应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腐蚀性强的地方,如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也应有保护措施。
第七条 消防器材的配备,必须与周围环境相匹配;每个灭火器存放点一般存放2—5具为宜。
第八条 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九条 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示要保证完好有效,供电方式、照明时间、照明度要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器材,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禁止使用未经公安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施、器材应与建设工程同时交工和验收。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施工,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学校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与使用管理相关的资料报送学校保卫处和建筑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原消防设施、器材需要变更,应报学校保卫处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明确专人管理、登记造册,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非火警(灾)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建筑物的使用或管理单位负责;多个单位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的使用单位或距离最近的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应设人昼夜值班,持证上岗,随时观察,及时处理火警信号,并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故障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六条 烟感报警系统和装置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室内消火栓一般每年应放水检查一次;室外消火栓每年至少进行注油、放水二次;灭火器应经常进行检查,发现失灵的器材应及时维修,超过使用年限的器材应报废。
第十七条 消防供水系统需停水维修时,必须报学校保卫处审批。消防水泵、消防供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不得任意改装和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坚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每月对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进行一次全面、系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使之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管理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严防丢失被盗、擅自挪用、损坏和破坏。如发生丢失被盗、擅自挪用、损坏和破坏等情况,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一条 不得在非火灾情况下使用、试用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标示。非火灾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必须提交业务联系单,经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占用、破坏消防道路,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作业,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需增加消防器材或更换消防器材时,需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保卫处,由学校保卫处核定后统一配备。
第二十四条 室内、室外消火栓、消防管道、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由于非人为原因发现故障,由管理使用单位向学校保卫处及时反映。
第二十五条 凡属我校的消防器材,应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维修保养、检测检修,学校保卫处应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义务。对在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奖励。违反本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保卫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报学校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处罚:
(一)擅自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或损坏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四)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隐患,经指出拒不整改的;
(五)违反消防法规中有关规定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消防设施失效,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直接责任人;
(七)消防设施、器材无人管理,责任制不落实,致使影响火灾扑救并造成火灾损失的单位领导人。
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责任区内所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凡因工作失职造成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损坏、丢失的,日常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责任和义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各单位,包括学院、处、部、所、中心等。
第三十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