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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2021-07-14     来源:     作者: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2021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大型活动管理,保障各类大型活动顺利进行,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文所指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单位或驻校内其他单位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面向师生或面向社会公众临时举办的单场次预计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1)学术讲座或报告会;(2)体育比赛活动;(3)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4)展览、展销等活动;(5)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6)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7)各类商业活动等。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举办或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第四条  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进行,严禁散发传播不当言论、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和校园稳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或驻校内其他单位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参加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需经学校审核批准;如举办或承办的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涉及到外国组织、人员或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活动,需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依法履行报备手续。

第七条  举办或承办大型活动报备

(一)面向师生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需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经主管领导批准,举办或承办单位应至少提前2天向保卫处提交书面报告(保卫处参加相关活动协调会的除外);

(二)报告中应写明:举办活动的目的、内容、规模、场所、时间安排等,并注明举办或承办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及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三)涉及到外国组织、人员的讲座、学术报告等活动,举办或承办单位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备,并将报备情况及时通知保卫处;

(四)面向社会公众举办或承办的各类大型活动,举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完成报备后凭公安机关批准的报备手续于活动举办或承办日的5日前到保卫处予以登记备案。

未通过审批的大型活动举办或承办单位不得开展,擅自开展的,将追究举办或承办单位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八条  举办或承办单位应履行的职责

(一)大型活动举办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举办或承办单位)对其举办或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举办或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二)举办或承办单位应当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工作责任制,明确安全工作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三)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四)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配备必须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举办或承办单位有权拒绝其参与;

(五)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区域发放或出售门票;

(六)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七)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九)为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提供其他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大型活动场所管理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十条  保卫处应履行的职责

(一)审核举办或承办者提交的材料,并予以登记备案;

(二)根据大型活动的规模、场地、周边环境等系列客观因素,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指导针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四)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整改;

(五)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成整改;

(六)面向师生开展的大型活动,保卫处主要领导应亲自指挥,事先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修、配备相应人员、维护场内秩序、保证出入口畅通,并采取措施消除场内外安全隐患,保证进、退场秩序井然;遇到紧急情况,组织实施预案。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各单位,包括学院、处、部、所、中心等。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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